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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08697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23808697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08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特殊寓意,显著性强。申请···

第23808697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8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特殊寓意,显著性强。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10588号【金属大门; 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 五金器具; 锁簧; 金属门闩; 铝合金滑车; 金属旋转栅门; 保险柜; 不发光金属门牌; 金属门;】“鑫如门业X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7443517号【电加热装置; 加热泵; 加热装置; 暖气装置(水); 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 水加热器(仪器); 水暖装置; 压力水箱; 浴用加热器; 中央加热设备用膨胀水箱; 】“复利Fore R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钢桩图片、施工图片、厂房照片、媒体报道截图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及图”、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大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压力水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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