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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影 好莱坞 wetnwild u.s.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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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影 好莱坞 wetnwild u.s.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36558号【马克威斯美容精品公司】“魅影 好莱坞 wetnwild u.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562650号【瓷器; 陶器; 家庭用陶瓷制品; 家用器皿; 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 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 非电咖啡壶; 盥洗室器具; 梳; 化妆用具; 】商标

第14755360号【牙刷; 食物保温容器; 】商标

第15635630号【厨房容器; 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 瓷器装饰品; 牙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一“HOLLYWOOD”可译为“好莱坞”,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之一“好莱坞”与引证商标一对应中文“好莱坞”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中文“好莱屋”呼叫相同、文字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之一“魅影”与引证商标三“魅影”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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