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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艾智AKI”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9
深圳市艾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艾智AKI”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69657号“艾智A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第9316896号“智···

深圳市艾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艾智AKI”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69657号“艾智A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第9316896号“智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34785号“艾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02703号“艾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32945号“A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含义完全不一样,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多年,花费巨大的宣传和推广。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内部通讯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半导体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手提电话、电视机等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69657号“艾智AKI”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6965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深圳市艾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自动计量器(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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