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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樊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607407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西藏樊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607407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0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西藏樊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607407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0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6547号“传承玉雕及图”商标、第22869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设计细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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