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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22340号“太平洋建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基础设施···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22340号“太平洋建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为核心产业的私营企业,申请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825号、第6530097号“太平洋PACIFIC”商标、第11149721号“太平洋恒业”商标、第3640530号“太平洋百货PACIFIC”商标、第19706704号“太平洋车险”商标、第19706721号“太平洋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撤三字[2021]第Y9429号撤销决定中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申请复审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其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太平洋建设”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文字“太平洋恒业”、“太平洋车险”、“太平洋在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清洁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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