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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AIKONV5”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AIKONV5”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29661号“TAIKONV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37790号“TAIKONG”商标(以下···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AIKONV5”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29661号“TAIKONV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37790号“TAIK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10098号“TAIK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30074号“泰康 TAIK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06927号“泰康 TAIK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12384号“TRITON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56895号“TA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321238号“TA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29661号“TAIKONV5”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296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1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水软化设备和装置(1110)、水净化装置(1110)、水净化设备和机器(1110)、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1109)、水加热器(1107)、淋浴热水器(1109)、水过滤器(1110)、饮用水过滤器(1110)、饮水机(1110)、饮料冷却装置(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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