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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28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2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28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2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在其他类别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部分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网络介绍资料、荣誉资料、报道资料、广告宣传合同、销售柜台图片、网站排名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92814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2814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34类 烟草烟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香烟(3401)、烟袋(3402)、吸烟用打火机(3404)、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3406)、烟斗(3402)、香烟过滤嘴(3405)、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1)、电子香烟烟液(3401)、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3402)、火柴(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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