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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信置业有限公司“中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江西房信置业有限公司“中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0699号“中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7148290号“中辉”商标···

江西房信置业有限公司“中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0699号“中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7148290号“中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45095号“中辉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76813号“中辉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将被撤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资本投资; 担保; 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受托管理; 融资服务;金融管理;提供保险信息; 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进行复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使用服务不类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在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资本投资; 担保; 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受托管理; 融资服务;金融管理;提供保险信息; 典当”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120699号“中辉”商标:

申请/注册号:59120699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09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江西房信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不动产出租(3604)、资本投资(3602)、担保(3606)、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3602)、受托管理(3608)、融资服务(3602)、金融管理(3602)、不动产管理(3604)、提供保险信息(3601)、典当(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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