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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门大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村口大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这门大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村口大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7911号“村口大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这门大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村口大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7911号“村口大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53623号“村口大树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相同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07911号“村口大树”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广告; 广告宣传;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商业橱窗布置; 广告代理; 商业管理辅助;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为他人推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市场营销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3501;3502;3503;        申请/注册号 62707911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这门大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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