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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威兹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59933978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昆明威兹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59933978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3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昆明威兹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59933978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3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3659号图形商标、第15338999号“唯侣 FZ”商标、第43901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两份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93397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5993397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1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昆明威兹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材料分发(3501)、广告宣传(3501)、商业管理顾问(3502)、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艺术展览(3502)、进出口代理(3503)、广告(3501)、创作广告材料(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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