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莱儿童小睡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莱儿童小睡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5897号“罗莱儿童小睡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罗莱儿童”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15897号“罗莱儿童小睡神”商标:
申请/注册号:6281589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4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垫枕(2013)、非医用充气床垫(2001)、羽绒枕头(2013)、磁疗枕(2013)、非金属桶(2002)、窗用室内百叶帘(2014)、颈枕(2013)、餐具柜(2001)、按摩用床(2001)、沙发(2001)、床垫(2001)、椅子(座椅)(2001)、床(2001)、桌子(2001)、衣架(2001)、家具(2001)、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2002)、非金属箱(2002)、镜子(玻璃镜)(2004)、画框(2004)、竹木工艺品(2005)、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2006)、宠物靠垫(2009)、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2010)、非金属挂衣钩(2012)、野营用睡垫(2013)、枕头(2013)、软垫(2013)、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2013)、草垫(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