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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1对1”对“学霸”商标注册复审成功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6
“学霸1对1”对“学霸”商标注册复审成功申请人因第24012838号【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计数器; 晒蓝图设备; 计算机···

“学霸1对1”对“学霸”商标注册复审成功

  申请人因第24012838号【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计数器; 晒蓝图设备;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学霸1对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66640号【测量器械和仪器; 平板电脑; 电子字典; 动画片; 便携式遥控阻车器; 考勤机; 电线; 潜水和游泳用鼻夹; 体育用保护头盔; 防盗报警器; 】“新学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66640号“新学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3721495号【电子记事器;】“学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构成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联系。另外,有包含“学霸”二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考勤机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以外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以外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学霸1对1”整体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晒蓝图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

1、网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功能很智能的,只要输入要复审的申请号,点击查询,就会自动弹出商标信息,但是复审的的类别需要手动勾选。

2、在网上申请驳回复审不需要再上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但是如果申请人发生了变更,那么就需要勾选“是否变更名义”一项,并且上传名义变更证明。

3、当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后,就会收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要缴纳费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费用,那么将视为未申请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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