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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特果 AiTe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6
“爱特果 AiTe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29191号【活动物; 】“爱特果 AiTe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不服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

“爱特果 AiTe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29191号【活动物; 】“爱特果 AiTe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不服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009623号【植物种子; 水果渣; 新鲜柠檬; 苹果; 谷(谷类); 新鲜蔬菜; 新鲜水果; 坚果(水果); 樱桃; 石榴; 】“爱Ta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爱特果”与引证商标“爱Ta果”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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