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12”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3
申请人因第24089319号“BB-1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是指定商品的型号、代号,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存在大量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全球及中国市场多年使用,其显著性增强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誓书的公证件及其翻译、确认函、官网截屏、媒体报道、所获荣誉、销售情况、宣传情况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主要由外文字母“BB”和阿拉伯数字“12”组成,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品的某个型号,从而不易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