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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0765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6
第2450765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07656号【哈尔滨恒隆源经贸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4···

第2450765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07656号【哈尔滨恒隆源经贸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47203号【饶平晟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7660480号【广告传播; 货物展出; 商业橱窗布置; 样品散发; 】“好助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0389671号【替他人推销;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户外广告; 广告代理; 电视广告; 广告策划; 商业管理咨询;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13264862号【广告策划; 商业管理顾问;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市场营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23863877号【河南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五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开发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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