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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姨家的故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6
“老姨家的故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48582号【申请人:王双琴】“老姨家的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

“老姨家的故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48582号【申请人:王双琴】“老姨家的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60496号【餐馆; 饭店;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烹饪设备出租; 流动饮食供应; 自助餐厅;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老姨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老姨家的故事”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老姨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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