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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火妞”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8
“才火妞”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79202号【已调味的坚果; 冬菇; 干食用菌; 加工过的花生; 木耳】“才火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才火妞”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79202号【已调味的坚果; 冬菇; 干食用菌; 加工过的花生; 木耳】“才火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01087号【豆腐制品; 火腿; 烤紫菜; 牛肚; 肉; 熟蔬菜; 土豆片(油炸); 虾(非活); 腌制鱼; 】“柴火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土豆片(油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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