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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事达管件有限公司“康事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6
上海康事达管件有限公司“康事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166173号“康事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

上海康事达管件有限公司“康事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166173号“康事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48315号“康士达 Consda”商标、第10692087号“康视达KANGSHI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稳定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康事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康士达”、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康视达”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66173号“康事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16617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6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上海康事达管件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1108)、卫生设备用水管(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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