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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空间”与“以勒 yil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0
“以勒空间”与“以勒 yil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079326号“以勒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27079号“以勒 y···

“以勒空间”与“以勒 yil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79326号“以勒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27079号“以勒 y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29304号“以勒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显著中文“以勒”,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79326号“以勒空间”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7932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以勒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设计(4218)、包装设计(4216)、室内装饰设计(4217)、技术研究(4209)、网站设计咨询(4220)、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4216)、材料测试(4214)、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无形资产评估(4227)、艺术品鉴定(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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