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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星月夜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小火箭国际全脑教育MINIROCKETINTERNATIONALWHOLEBRAINEDUCAT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7
南京星月夜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小火箭国际全脑教育MINIROCKETINTERNATIONALWHOLEBRAINEDUCAT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82934号“小火箭国际全脑教育MINIROCKETINTERNATIONALWHOLEBRAIN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南京星月夜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小火箭国际全脑教育MINIROCKETINTERNATIONALWHOLEBRAINEDUCATI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82934号“小火箭国际全脑教育MINIROCKETINTERNATIONALWHOLEBRAIN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企业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19212号"小火箭及图"商标、第11206401号“NINGBO LITTLE ROCKET SPORTS DEVELOPMEN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各类加盟合同、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小火箭国际全脑教育MINIROCKETINTERNATIONALWHOLEBRAINEDUCATION及图”,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小火箭国际全脑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小火箭"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LITTLE ROCKET”在字母构成以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82934号“小火箭国际全脑教育MINIROCKETINTERNATIONALWHOLEBRAINEDUCATIO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829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南京星月夜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翻译(4105)、游戏器具出租(4105)、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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