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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9019号“威尔逊V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31
第6569019号“威尔逊V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申请人因第6569019号“威尔逊V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788号决定,于2018年04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

第6569019号“威尔逊V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6569019号“威尔逊V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788号决定,于2018年04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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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经过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声学、音响系统、会议系统、灯光照明、舞台机械等声光像系统工程的顾问、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和代维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等;

  2、商标证书及名下专利证书;

  3、印刷宣传资料;

  4、被申请人企业品牌网站截图;

  5、被申请人多次在报刊上刊登的品牌宣传广告资料等;

  6、被申请人参加各种论坛等相关资料;

  7、相关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服务上有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商标局阶段证据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阶段证据一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赘述。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威尔逊声光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电话安装和修理;乐器修复”服务上,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经商标局核准,2015年3月9日该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4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工程承揽合同及相关发票,该组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的服务,同时结合证据1、2的相关荣誉资料、证据3-6的相关宣传等资料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灯光音响器材安装”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服务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可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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