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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6703号“博诚”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5986703号“博诚”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5986703号“博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80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

第5986703号“博诚”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5986703号“博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80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输血器、理疗设备、护理器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网站检索,未见有关医疗器械类产品的信息,申请人于百度、京东等网站检索,亦未发现复审商标于复审商品上的相关信息。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并不具备合法使用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等资质,即使其有使用证据,也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同时,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为“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并不从事生产和制造医疗器械设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输血器、理疗设备、护理器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公司简介及官网截图、经营范围介绍、资质检索结果等打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于复审商标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输血器、理疗设备、护理器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规范使用,流通于市场,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于指定期间内不使用的情况。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扫描件):

  1、委托生产加工协议;

  2、江西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4、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销售清单;

  5、产品包装照片、产品标签照片;

  6、参加展会照片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原件及U盘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另提交以下证据:

  7、产品包装盒、产品标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于第3类或第5类商品上,复审商标并未使用于第10类复审商品上。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13日。2021年4月3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输血器、理疗设备、护理器械”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输血器、理疗设备、护理器械”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2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3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其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其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证据5、7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与证据6均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单独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时,上述证据与证据1、4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输血器、理疗设备、护理器械”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输血器、理疗设备、护理器械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输血器、理疗设备、护理器械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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