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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池州争13年“祁红”商标 法院判决争议商标无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黄山池州争13年“祁红”商标 法院判决争议商标无效多年来,祁门红茶因其高香气和酒精而闻名。但是,围绕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池州,黄山一直争论不休。最近,北京高院对祁门红茶商标案作出了最终判决,受到了很多关注。到目前···

黄山池州争13年“祁红”商标 法院判决争议商标无效

多年来,祁门红茶因其高香气和酒精而闻名。但是,围绕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池州,黄山一直争论不休。最近,北京高院对祁门红茶商标案作出了最终判决,受到了很多关注。到目前为止,只要13年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纠纷已经告一段落。

 “齐宏”商标已获批准注册

争议商标“祁门红茶”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谓的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是指商品来自某一地区的商标,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

2004年9月28日,黄山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祁门红茶及地图”商标注册。祁门县产区有限。商标初审公告后,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位于池州市对商标的地理范围提出异议。

为了尽快注册认证商标,2009年6月,安徽省工商局组织双方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郭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祁门红茶协会申请商标局改变争议商标使用的地理范围。但是,经国家公司根据协调意见撤回异议申请后,齐男红茶协会未提交变更地域限制的申请,争议商标被批准注册。

志黄两个商标纠纷一波三折

2011年12月,郭润公司提出无效争议商标申请。主要原因是使用争议商标的区域不应仅限于祁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调整了生产区域。

2015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齐宁红茶协会将商标纠纷作为地理标志显示商标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地理标志仅在祁门县标明区域违反了客观历史事实,违反商标注册申请应遵守诚信原则,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所述的欺诈手段,予以登记。有争议的商标应宣告无效。

 然后拒绝qiinen红茶协会,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在申请商标纠纷时采用了伪造申请材料,如作弊,被告没有证明证明上诉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地区时有标志侵犯了行政机关欺骗商标故意行为的客观历史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有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情况,并作出取消有序诉讼的判决。

二审认为,争议商标无效

该公司随后向北京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的主要诉求理由证明,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在的qiinen红茶生产区,包括石阶,东至,所有的池,甚至祁门县的证据也没有区域仅限于祁门红茶协会,商标注册纠纷已经侵犯了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损害了其他地区茶农的合法权益,应宣告无效。与此同时,该司还说明了其他原因。

公司采用二审上诉法院,认定地理标志认证标志,其界定区域范围不符合实际,是否过分拓宽了地域范围,或不恰当地缩小了区域范围,会误导公众,很难证明使用来自特定地区的商标商品,具有一定的举证质量功能,地理标志对证明商标的不准确之处,不应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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