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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诉被告金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原告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诉被告金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宏富公司”)诉称,被告沂源金杉置业有限公司(以···

原告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诉被告金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宏富公司”)诉称,被告沂源金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杉置业公司”)在山东省沂源县开发建造并销售名称为“星河湾”项目的楼盘,侵犯了其“星河湾”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同为房地产经营者的金杉置业公司的行为,对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金杉置业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30万元,并在《淄博日报》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杉置业公司在其商品房建造和销售过程中,在建筑工地外围墙体广告、销售宣传彩页、名片以及售楼处宣传板上,均使用了“星河湾”,与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的第1946396号及第1948763号“星河湾Star River”商标在文字字体上构成近似。金杉置业公司未经授权在同类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同时,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的“星河湾Star River”商标在国内房地产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金杉置业公司的前述行为有借他人商业信誉获取竞争优势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金杉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元。一审判决后,金杉置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在楼盘的名称及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因金杉置业公司在与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同类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星河湾”与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的“星河湾Star River”商标在文字字体上构成近似,金杉置业公司的行为有借他人商业信誉获取竞争优势的故意,故认定金杉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因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和金杉置业公司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故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以及销售地仅在山东省沂源县境内等因素,法院判令金杉置业公司赔偿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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