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原告小羚羊公司诉被告邦德公司,被告毕绪金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原告小羚羊公司诉被告邦德公司,被告毕绪金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案情】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生产各类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自1998年起,在原告自我宣传及媒体报道中,均以原告企业名称中特有的“小羚羊”···

原告小羚羊公司诉被告邦德公司,被告毕绪金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情】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生产各类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自1998年起,在原告自我宣传及媒体报道中,均以原告企业名称中特有的“小羚羊”字样作为其企业的字号进行使用或宣传。通过原告大量的广告投入及媒体宣传,该企业字号与原告产品相互结合为全国消费者所熟知。2008年,原告工作人员自被告经营场所处,发现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商品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市场推广中使用“邦德小羚羊”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该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的销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小羚羊”字样;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

【审判】淄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自1998年起,即有媒体将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小羚羊”字样作为原告企业字号在报道中予以使用,在媒体不断报道及原告自我宣传中,“小羚羊”已实际成为原告企业的字号,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应当认定“小羚羊”字号为原告的“企业名称”。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将“邦德小羚羊”字样作为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商品及宣传材料中,应认定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虽然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使用的是“邦德小羚羊”字样,但其主要标识部分仍为“小羚羊”,且从普通消费者角度看,这种使用方法足以造成该商品“是‘小羚羊’生产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

【评析】本案遵循了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规律。首先,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原被告均为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其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也完全一致,双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其次,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原告“小羚羊”已实际成为原告企业的字号,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了避免他人借助原告企业名称销售自己商品的不当行为,理应对原告企业名称进行保护。

再次,应对被告行为是否会导致他人误认进行判断。虽然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使用的是“邦德小羚羊”的商品名称,但其主要标识部分仍为“小羚羊”字样,且邦德为被告企业名称。从普通消费者角度看,这种使用方法足以造成该商品“是‘小羚羊’生产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或“被告销售商品是原被告合资或联营生产”的误认,被告“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从而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小羚羊公司诉被告邦德公司,被告毕绪金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原告新华公司诉被告众康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下一篇:原告王府井公司诉被告通乾公司、通乾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