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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永强犯假冒注册商标、挪用资金罪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永强犯假冒注册商标、挪用资金罪一案【案情】2007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永强与姜春学(终止审理)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贵州乐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采公司),二人合意仿造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永强犯假冒注册商标、挪用资金罪一案

【案情】2007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永强与姜春学(终止审理)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贵州乐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采公司),二人合意仿造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公司)采煤机卖出牟利。孙永强出资购买了先河公司MG100/111-TD型采煤机技术电子图纸,并仿造9台该型采煤机全部售出。其中以86万元、88万元的价格售出两台,该两台采煤机均附有使用了“先河”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审判】被告人孙永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孙永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评析】本案焦点是孙永强在其销售的采煤机上使用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查,先河公司在产品说明书上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虽然在颜色背景、图形排列上有细微差别,但两个商标的构图、图形要素基本一致,足以使公众陷入误解,可以视为与先河注册商标基本相同。上诉人孙永强利用其先河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将自己生产的采煤机假冒先河公司的产品附产品说明书向先河公司的业务单位销售,所附产品说明书上的商标虽未注册,但系先河公司使用的商标,且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上诉人孙永强在使用先河公司产品说明书时,亦当然认为说明书上使用的商标系注册商标,该商标是否注册,上诉人孙永强是否认识到该商标尚未注册并不影响其假冒先河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上诉人孙永强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且有实际假冒产品销售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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