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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都药业公司诉被告社会福利医药玻璃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原告齐都药业公司诉被告社会福利医药玻璃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情】原告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临淄制药厂,成立于1976年6月29日,1989年11月2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原告于1976年开始使用涉案商标,并于1982年12月30日···

原告齐都药业公司诉被告社会福利医药玻璃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临淄制药厂,成立于1976年6月29日,1989年11月2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原告于1976年开始使用涉案商标,并于1982年12月30日取得注册证号为第16852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类别为第31类西药,后变更为国际分类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原告主要在大容量注射剂等系列产品使用涉案商标。200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250CC医药玻璃输液瓶的瓶底使用与原告商标基本一致的图形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仿冒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淡化了原告商品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

【审判】淄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其大容量注射剂上使用的168529号商标已经持续使用达33年,其大容量注射剂产量、销售量、在国内市场上占有重要份额,其广告宣传已遍及全国范围,并且远销也门等国家,产品质量好,检验合格率为100%,在相关公众中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在客观上,原告商标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标准。后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大容量注射剂上的注册号为168529号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的模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析】被告使用涉案图形商标虽然与原告商标并不完全一致,但两者都属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其中间主要标示部分均由变形汉字“齐都”上下排列组成,其中“齐”字变形类似古代凉亭上部,“都”字则变形为古代凉亭的下部,两边由变形字母“QD”组成,整体组成古代齐国台基亭榭造型。两者从使用的文字、图形组合方式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完全一致,特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难以区别两者差别,按照一般公众的注意力,足以造成混淆。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相似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复制、模仿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

被告生产的产品为药用注射液药瓶,本身即为特定使用的容器,即使用者是与原告相同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方法也是盛装药用注射液。由于被告的模仿行为,其他药品制造企业在使用被告容器盛装产品时,可能造成相关公众产生“使用人与商标权人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商标权人对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作担保”的印象,从而会造成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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