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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完美公司与被告某医药公司、某医药公司第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原告完美公司与被告某医药公司、某医药公司第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是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完美牌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完美公司发现淄博某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完美公司与被告某医药公司、某医药公司第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是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完美牌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完美公司发现淄博某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店(以下简称“某医药第六分店”)销售的芦荟胶产品与完美公司的相同产品标有相同的“”商标,主张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医药、某医药第六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完美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完美牌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完美公司的销售模式采用的是直销模式。被告某医药第六分店的销售的芦荟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相同、产品相同,但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系原告生产,也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故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医药第六分店是被告为民医药的分公司,因此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近年来,我市被诉(被告主要是商场、超市、个体工商户等销售者)商标侵权案件逐年增多,标的额逐年增大。此类案件的共同点是绝大多数经营者缺乏对商标侵权的认知,商标类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只要经营者生产、销售侵害商标权的相关产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构成侵权。同时,应承担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抗辩理由系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故对于销售者来讲,对其销售商品的来源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票据,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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