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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刑终559号】案情简介沈某娟原系波司登公司羽绒服产品中心设计总监,掌握“波司登”羽绒服的最新款式及面辅料参数···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刑终559号】

案情简介

沈某娟原系波司登公司羽绒服产品中心设计总监,掌握“波司登”羽绒服的最新款式及面辅料参数等涉密信息。林某原系“波司登”品牌羽绒服经销商,拥有相应的销售渠道。沈某娟获取羽绒服的样衣和参数后,由沈某康提供面料、辅料及配送,委托余某加工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羽绒服,由林某将所制羽绒服掺杂在正品中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15000元。沈某娟在波司登公司任职期间还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公司中心技术部的“波司登”羽绒服邮寄给林某销售牟利,价值共计人民币20236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处以二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的区别,合理确定各被告人的罚金金额。通过严厉打击企业内部人员与经销商“里应外合”侵害国际知名品牌的行为,有力遏制企业“内鬼”严重违反商业道德,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增强了民营企业培育民族品牌的信心。本案入选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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