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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新诉无锡新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认定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认定纠纷案【(2017)苏05民初1168号】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2日,新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于2016年1月20日获得颁证。2017年9月,···

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认定纠纷案【(2017)苏05民初1168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2日,新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于2016年1月20日获得颁证。2017年9月,新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提出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日新公司销售的型号为ECH485(芯片代号为C16F01)的芯片侵害了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执法委员会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1月,日新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其与新硅公司合作研发了485系列芯片产品,请求确认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为双方共同所有,或日新公司至少应当享有涉案布图设计的使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日新公司与新硅公司合作创作涉案布图设计,遂判决驳回日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权属纠纷,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如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作创作者并无规定,本案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客体内涵和性质出发,参照专利法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标准,提出对集成电路元器件及互联线路三维配置这一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可以认定为创作者,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本案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实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纠纷协同审理,加快推进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处理进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有效推动了芯片及高性能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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