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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门头及店铺内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标识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行初137号】典型意义本案切实发挥了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

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

【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行初137号】

典型意义

本案切实发挥了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合力,对并行进口中的侵害注册商标权疑难问题予以了明确法律界定,对市场经营者超出商标指示性使用合理范畴攀附他人商誉的侵权行为予以规制。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位于“昆山首创奥特莱斯”经营场所销售包括“LOEWE”、“BALLY”、“DOLCE&GABBANA”在内的多个商品标识的皮包、衣服、鞋及配饰。

该店铺门头及店铺内等多处突出使用了“LOEWE”、“BALLY”、“DOLCE&GABBANA”标识。2015年10月至12月,西班牙落维有限公司、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分别就上述标识使用向昆山市监局投诉。2015年11月3日,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昆山市监局”)就投诉进行立案调查,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昆市监责改字[2016]G/Z/S0801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益朗公司立即停止门头、店铺内宣传用语(广告)涉嫌侵犯“LOEWE”、“BALLY”、“DOLCE&GABBAN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益朗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昆山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昆山市政府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昆府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昆山市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原告益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昆山市监局作出的[2016]G/Z/S0801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撤销被告昆山市政府作出的[2016]昆府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裁判

原告益朗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店铺门头及店铺内突出使用“LOEWE”、“BALLY”、“DOLCE&GABBANA”标识,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该商标性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销售商的身份产生误认,误认为原告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授权经销商或其他关联关系,从而不适当地利用了积累在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昆山市监局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通知书事实清楚。被告昆山市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以及被告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益朗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原告益朗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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