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国电科技、国电光伏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孙某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2019)苏05知初1041号】
案情简介
孙某供职于国电光伏公司期间,作为研发团队成员参与研发柔性薄膜砷化镓电池。国电集团公司作为国电光伏公司的母公司,就上述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薄膜光伏电池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孙某是该专利的第三发明人。国电集团公司将其所享有案涉专利的65%份额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孙某要求国电集团公司、国电光伏公司支付职务发明发明人奖励报酬。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有偿转让给了案外第三人,职务发明奖酬实现的基本条件已成就,据此判令国电光伏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向孙某支付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不断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当前,为了集中力量攻关“卡脖子”核心技术,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不少大型科技企业往往采用“项目制”研发模式和“分离式”权属模式,从而导致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本案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认定企业集团与相关成员公司的意思具有一致性、行为具有统一性、利益具有共同性,要求母子公司承担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连带责任,加大了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引导科研单位建立鼓励科技人才创新的长效机制亦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全省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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