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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
南京绒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赵某某与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江北新区法院、南京中院)【案情简介】2008年11月,江苏省文化厅授予赵某某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赵某···

南京绒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赵某某与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江北新区法院、南京中院)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江苏省文化厅授予赵某某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赵某某在传统“福寿三多”绒花的基础上创作了新“福寿三多”绒花,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摇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被诉侵权绒花产品。

法院认为,“福寿三多”虽系以“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寿多、子多”的传统创作题材,但赵某某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个性化的创作,形成了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绒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产品,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来看,与赵某某绒花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摇曳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赵某某绒花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等著作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高度、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侵权后果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包含合理费用)为5万元。

【典型意义】

南京绒花是南京具有代表性的、极具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谐音“荣华”。绒花制作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体现了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也具有市场经济价值。非遗传承人在非遗的实践中通过自己独特的智力付出为非遗注入时代的特征,应当对其独创性的部分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本案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实践参考,向社会传递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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