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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三国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国联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3
成都市三国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国联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359934号“三国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

成都市三国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国联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359934号“三国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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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71852号“真三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41971号“三国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64573号“三国锅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38384号“三國圍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性较强的“三国”,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5359934号“三国联盟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3599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市三国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人事管理咨询(3504)、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饭店商业管理(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市场营销(3503)、广告(3501)、电话市场营销(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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