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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屯溪区某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屯溪区某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系“老百姓”商标的权利人。2007年4月26日“老百姓”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屯溪区某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系“老百姓”商标的权利人。2007年4月26日“老百姓”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8月16日,老百姓大药房发现黄山市屯溪区某大药房未经许可,将“老百姓”突出使用在其店门头上和药品包装袋上,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对于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屯溪区某大药房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老百姓大药房经济损失9.5万元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并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百姓”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屯溪区某大药房成立之时,“老百姓”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屯溪区某大药房与老百姓大药房属于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老百姓”商标的知名度和“老百姓”字号的影响力,在其进行企业字号登记时,未经许可登记使用“老百姓”字号,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老百姓大药房的商品或者与老百姓大药房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屯溪区某大药房在其提供的包装袋上印制“老百姓大药房”字样,起到了推销(替他人)的作用。“老百姓大药房”字样中的“老百姓”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指示性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屯溪区某大药房所提供的服务与“老百姓”注册商标所代表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屯溪区某大药房就其对“老百姓”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即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老百姓”字样。同时,法院综合屯溪区某大药房成立的时间、侵权行为程度及后果、“老百姓”商标的知名度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屯溪区某大药房赔偿老百姓大药房经济损失5万元。

 

  屯溪区某大药房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企业在字号登记时,应当对在先的知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予以合理避让,防止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否则一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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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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