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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停车Airparking及图”与阅听文学及图”商标注册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02
“共享停车Airparking及图”与阅听文学及图”商标注册驳回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233303号“共享停车Airpar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

“共享停车Airparking及图”与阅听文学及图”商标注册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33303号“共享停车Airpar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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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164408号“阅听文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62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136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46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04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585276号“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持续使用至今,享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共享停车APP用户操作手册相关服务费用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66450号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及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相比较,其在设计风格、构图元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 三、四、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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