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市集Phoenix Fai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1“凤凰市集Phoenix Fai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83736号“凤凰市集Phoenix F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系列商标的重新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62575号“凤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11035号“鳳凰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不含不规范汉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凰”为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凤凰市集”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凤凰”,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凤凰市集”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鳳凰網”(“鳳”为“凤”的繁体)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