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球旅拍”与“全球旅拍”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8“聚焦全球旅拍”与“全球旅拍”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61617号“聚焦全球旅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5435934号“全···

“聚焦全球旅拍”与“全球旅拍”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61617号“聚焦全球旅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5435934号“全球旅拍”商标、第15965962号“全球旅拍”商标、第20588979号“全球旅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呼叫及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