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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Zcycle”与“CYCLE LAB”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5
“MODZcycle”与“CYCLE LAB”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19969号“MODZcy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

“MODZcycle”与“CYCLE LAB”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9969号“MODZcy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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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540682号“Cy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74496号“CYCLE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55674号“cy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89029号“B 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多个包含字母“Cycle”的商标在第12类上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推广和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爱词霸”关于“CYCLE”的翻译、申请人的官网介绍页面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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