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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莫特 KOMOTE”商标中的“特”字无意义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7
“柯莫特 KOMOTE”商标中的“特”字无意义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08379号“柯莫特 KOM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具有独特的意义,···

“柯莫特 KOMOTE”商标中的“特”字无意义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08379号“柯莫特 KOM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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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具有独特的意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73111号“柯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图片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柯莫特”与引证商标“柯莫”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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