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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贤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895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20
上海贤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895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8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78517号图形商标(···

上海贤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895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8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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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78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108615号“唯氏 w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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