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北广”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8申请人因第23423704号“东方北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118190号“北广BEIG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2655号···

申请人因第23423704号“东方北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118190号“北广BEIG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2655号“北广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设计形式、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文字“北广”,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