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匠荟”商标注册驳回申请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奢匠荟”商标注册驳回申请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29394号【动物标本剥制; 艺术品装框;】“奢匠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01722号【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 碾磨加工; 布料防水处理; 织物防水处理; 布料预缩处理; 皮革修整; 皮革染色; 皮革加工; 裘皮染色; 燃料加工; 】“奢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字形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在先已获得注册。并且,在申请商标使用过程中,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奢匠荟”专场发布会;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片、店招及店内装潢、产品价目表、宣传页等途径宣传申请商标品牌;品牌所获荣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皮革修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碾磨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奢匠荟”,引证商标为“奢匠”,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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