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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39919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24139919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39919号【组织收款; 电子转账; 资本投资; 信用卡支付处理; 金融贷款; 保险经纪; 借记卡支付处理; 金融管理; 补偿支付的金融管理(替他人); 典当;】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第24139919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9919号【组织收款; 电子转账; 资本投资; 信用卡支付处理; 金融贷款; 保险经纪; 借记卡支付处理; 金融管理; 补偿支付的金融管理(替他人); 典当;】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89678号【保险; 资本投资; 兑换货币; 金融服务; 金融咨询;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出租; 经纪; 代管产业; 担保; 】图形商标

第14681070号【艺术品估价; 募集慈善基金; 典当;】图形商标

第14222486号【金融服务; 不动产管理; 担保; 经纪; 不动产出租; 商品房销售; 不动产估价; 保险; 代管产业; 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多年,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著作权版权证书复印件;引证商标1-3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上是关于“ 第24139919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商标知识及商标疑难案件,正确运用商标品牌战略,争创商标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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