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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6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黄山市传统名茶文化,保护和提升黄山市传统名茶品质,加强黄山市传统名茶品牌保护,促进黄山市传统名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黄山市传统名茶文化,保护和提升黄山市传统名茶品质,加强黄山市传统名茶品牌保护,促进黄山市传统名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山市传统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传统名茶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市传统名茶,是指黄山市范围内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

黄山毛峰是指以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的产茶乡镇为产区,选用黄山种、槠叶种、滴水香、茗洲种等地方良种茶树和从中选育的良种的芽叶为原料,经摊放、杀青、做形(理条或揉捻)、毛火、摊凉、足火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芽头肥壮、香高持久、滋味鲜爽回甘、耐冲泡”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黄山区现行行政区域为产区,选用柿大茶为主要茶树品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拣尖、摊放、杀青、整形、烘焙(头烘、二烘、三烘)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两叶一芽、扁平挺直、魁伟重实、色泽苍绿、兰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祁门红茶是指以祁门县和黟县渔亭以北地区为产区,选用槠叶种及以此为资源选育的无性系良种为主的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做形、干燥、整形、归类加工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和蜜糖香等品质特征的红茶。

第四条(基本原则)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绿色发展、品牌保护、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构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事项。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传统名茶的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资源、教育、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责) 黄山市以及黄山区、祁门县茶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推动黄山市传统名茶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规划)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扶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和“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主产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资金等措施,形成多方投入的机制。

第十条(开采日公布) 每年“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实际开采日根据茶叶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二章 徽茶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挖掘整理茶文化资源) 建设中国徽茶博物馆,厘清徽茶发展脉络,丰富茶产品文化内涵。

第十二条(古茶园、茶道、茶碑、古茶号、古茶树保护利用)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茶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树龄或者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立名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加强茶叶非遗保护、传承和创新,积极推动我省列入“中国万里茶道”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名单,开展“中国名茶之都”城乡风貌专题研究和实践。

第十四条(标准化生产)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标准化建设,完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

第十五条(清洁化加工) 应用自动化分拣系统、自动化物流管理软件,全面推进茶叶初制厂清洁化改造;建设智能化分级包装系统,提升名茶自动化、清洁化、品质化包装水平;完善茶叶加工机械化,实施加工环境、设备、能源、原材料、生产过程清洁化。

第十三条(数字化溯源) 依托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建设茶叶质量安全区块链溯源平台,将茶叶追溯信息录入区块链,形成一物一码,实现种植采摘、生产加工、仓储物流、流通销售等全程追溯链条。

第十四条(全产业链发展) 全面整合茶文化+旅游资源,培育茶文旅精品线路,打造中国徽茶旅游基地,促进茶文旅融合。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一节 黄山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种质资源普查)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名茶种质资源普查方案,“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名茶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名茶种质资源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种质资源保护与选育) 因地制宜选育本地群体种优良品系,建立黄山地方种质资源保存和创新圃,建立名茶良种园,推进地方种无性系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研究以及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 生态茶园和低产茶园改造

第十七条(丛栽茶园栽培模式提升) 顺应尊重栽植和管理习惯,总结历史经验、挖掘历史文化,积极申报丛栽茶园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提升茶园传统丛栽模式的文化内涵。

第十八条(发展生态茶园) 因地制宜发展生态茶园,建设高山立体复合生态茶园基地,推行立体复合生态种植,推广林、茶、草并存的生态立体种植模式,实施“坡改梯”工程。

第十九条 (改造低产低效茶园) 加快茶园宜机化改造,改善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提高茶园布局和工程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强化茶园流转者投入、管理责任,实现低产低效茶园改园、改土、改树、改管理方式的全面改造。

第二十条(完善茶园管理体系) 研发推广轻型化、便捷化茶园机械设备,组建农机服务队,推进茶园管理机械化,建立有机肥替代化肥机制,完善名茶农残(含除草剂)常态化抽查和检验检测体系,建立茶叶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坚持茶园投入品备案登记制度,强化茶园投入品行政执法检查,强化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推进茶叶绿色生产。

第三节 全域茶园病虫草害绿色防控

第二十一条(无农残茶区创建) 建设全国首个全域茶叶无农残城市。推广应用“诱虫黄板+生物农药+生态农艺”病虫害防治模式,引进中小型除草机械,利用种植鼠茅草等模式综合防治草害。

第二十二条(压实龙头责任) 龙头企业要建立紧密型原料基地,确定基地覆盖范围和面积大小,与村组签订协议,明确保护价和溢价范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名优茶企业要建立与之产能相符的原料基地,出口茶企业要建立不低于出口量30%的原料基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建基地情况要报所属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评定龙头企业和示范主体以及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禁止喷施过化学农药的茶叶进入市场流通,对实施绿色防控工作不力的企业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出现农残超标情况两年内不予安排财政项目。

第二十三条(强化保险兜底)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政府加大保险宣传,鼓励茶农参加政策性茶叶保险,市和“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有效规避和降低自然灾害对特色农产品产业化的风险,推进茶叶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强化监测预警) 建立茶园病虫害测报网络,监测分析病虫害病情、形势和规律,精准防控时机,建立茶园病虫害防控应急预案,实现防治病虫害有效防治。

第二十五条(强化宣传执法) 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对无农残茶区茶园、茶叶的农残检查,禁止农药残留;对无农残以外的茶区,农残应符合法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黄山市茶园投入品备案制,制定黄山市茶园农业投入品控制及残留量控制办法,并将此纳入绩效考核。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一节 品牌保护

第二十七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 推进“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领,规范管理“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黄山毛峰”“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负责制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以及标识、包装的规范性,定期评估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 黄山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者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非“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黄山传统名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黄山传统名茶。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黄山传统名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黄山传统名茶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黄山传统名茶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公共品牌和企业品牌)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者申报企业著名品牌,形成“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公共品牌与企业著名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

第二节 标识管理

第三十二条(统一标识) “黄山毛峰”由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标识,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由其所在地茶叶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标识。 统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溯源码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统一包装) 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黄山区茶叶行业协会、祁门县茶叶行业协会应当分别确定统一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的包装制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属行业协会同意,可以使用个性化包装,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标识数量管控) 生产经营者申领“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标识的,应当根据茶叶产量申领标识数量,超出茶叶销售数量的,应当及时退回。各所属行业协会应根据生产经营者的茶叶产量,核准标识数量。

第三十四条(标识使用) 生产经营者进行传统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五条(标识包装管理) 包装印制企业应当在行业协会核准的数量内印制“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包装,禁止私自或者超出核准数量印制传统名茶包装。包装印制企业应当建立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印制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标识台账管理) 申领使用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交易和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数字化管控)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数字化管理手段开展溯源管理,实现标识数量数字化管控。

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专用标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转让、赠与、借用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

(二)故意遮挡、污损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包装销售“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三)“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使用人未退还超出销售数量的标识,影响标识管理的;

(四)“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的。

上述情形中发现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及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的;

(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的;

(三)为伪造、擅自制造“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黄山市范围内屯溪绿茶、休宁松萝、滴水香、顶谷大方、黟县石墨茶、祁门安茶、珠兰花茶等其他传统名茶参照本《条例》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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