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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61159313号“宅筑全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61159313号“宅筑全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9313号“宅筑全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61159313号“宅筑全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9313号“宅筑全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8306号“筑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水暖装置用管子汽门;马桶座圈;浴室装置;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管和管道用);沐浴用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灯;电炊具;冰柜;空气调节设备;污水净化设备;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电炊具;冰柜;空气调节设备;污水净化设备;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管和管道用);沐浴用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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