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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54914756号“铁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54914756号“铁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4756号“铁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54914756号“铁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4756号“铁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9363号、第25431829号、第26036662号“铁蛋”商标、第33681238号“铁蛋蛋”商标、第40885159号“小铁蛋”商标、第3304277号“铁蛋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六已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形成了市场秩序。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20年11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二、三、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铁蛋”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铁蛋蛋”、“小铁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蜂蜜;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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