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豪玖商贸有限公司“简森·罗斯福”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温州豪玖商贸有限公司“简森•罗斯福”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5403号“简森•罗斯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简森•罗斯福”是由申请人臆造的名称,非历史名人或在世知名人物的真实姓名,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简森•罗斯福”,其中,“罗斯福”为美国第32任总统名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55403号“简森•罗斯福”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55403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3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温州豪玖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果汁(3202)、植物饮料(3202)、矿泉水(饮料)(3202)、水(饮料)(3202)、汽水(3202)、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3202)、无酒精果汁(3202)、纯净水(饮料)(3202)、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