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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鼠茅”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鼠茅”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93008号“鼠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鼠茅”含义···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鼠茅”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93008号“鼠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鼠茅”含义为“鼠年茅台酒”,是申请人“生肖茅台酒”中“鼠年茅台酒”的简称,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及“茅台”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第61494136号(第33类)“鼠茅”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介绍、媒体报道、网络销售页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鼠茅”,其是禾本科,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其在改善果园土壤生态环境、提高果品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申请人对其名下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93008号“鼠茅”商标:

申请/注册号:6149300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1)、饭店商业管理(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会计(3507)、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市场营销(3503)、替他人推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职业介绍(3504)、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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