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成都安克斯家具有限公司“LAMTO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成都安克斯家具有限公司“LAMTO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3938号“LAM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11237号“···

成都安克斯家具有限公司“LAMTO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3938号“LAM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11237号“LA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抱枕;软垫(家具);草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非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镜子(玻璃镜);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商品上已获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竹木工艺品;草工艺品;树脂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椅子;桌子;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椅子;桌子;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513938号“LAMTOP”商标:

申请/注册号:5951393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27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安克斯家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桌子(2001)、椅子(2001)、家具(2001)、非金属桶(2002)、木或塑料梯(2003)、画框(2004)、草工艺品(2005)、竹木工艺品(2005)、树脂工艺品(2006)、展示板(2007)


上一篇:广州医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医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下一篇:昆明威兹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59933978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